由万向区块链实验室、HashKey Group联合主办,W 3 ME承办的“ 2023 香港Web3嘉年华(Hong Kong Web3 Festival 2023 )”已于4 月12 日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开幕。4月15日,迎来了精彩纷呈的“0xU青年先锋专场”,国际知名商法、金融科技和数字法学专家,现任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科技法治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炳昊教授受邀出席本次活动,以《为跨司法管辖区可信的Web3应用奠定法律基石》为题,从更深刻的法律视角,来带我们观察、理解Web3行业。
我们将通过三篇演讲实录,带大家回顾整场主题演讲。本文是主题演讲第二部分,即“重拾Web3信心:香港与内地—庭遥相望而殊途同归”,以期给各位带来更多启示。
现在,我们把目光转向香港和内地的监管。香港的虚拟资产的监管走出了基于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立场的四部曲 – “行为-组织-平台-产业”。
行为监管:2017年9月,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开始对以首次代币发行(ICO)来募集资金的活动进行监管,并提出受规管的“证券金融化资产”和不受规管的“非证券金融化资产”。
组织监管:2018年11月,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将目光从ICO扩张到了对绝大部分的虚拟资产投资组织者的监管,并通过各类规范性文件细化发牌规则,逐步建立了“沙盒式发牌监管”框架体系。
平台监管:自2019年开始,香港就开始进行平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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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香港证监会发布《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立场书》,对向客户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参照持牌自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或经纪商所须达到的标准并予以相应修改,适用相关规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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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香港财库局发布《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明确虚拟资产服务是指容许或邀请客户落盘,以货币或虚拟资产买入或卖出任何虚拟资产,并在业务过程中曾保管、操控、控制或管有任何货币或虚拟资产的交易平台。凡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的业务的,均属《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受规管虚拟资产活动”,相关主体获香港证监会发牌的,成为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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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香港特区政府于发表总结文件,继而向香港立法会提交《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并于2022年12月7日通过,相关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制度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论它们有否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将需获香港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
产业监管:直到近期,香港开始步入产业监管。2023年2月,香港证监会发布了《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文件》:商讨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主要建议监管规定、双重牌照、有关容许零售投资者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议等议题,以在投资者保障与市场发展之间达到更适度的平衡。
相对而言,中国内地大家可能更熟悉了,通过我们所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大家注意我们现在这些大家所有耳熟能详讲的四个文件,法律效力其实仅仅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总体来看,内地走过的监管四部曲分别是“认知-定性-收紧-打压”。
认知: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认定为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定性: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境内不再允许加密虚拟资产交易所直接进行法币与加密数字货币之间的兑换交易。
收紧: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迫使境内集约式挖矿走向湮灭。
打压: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将加密数字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那么,从把比特币定性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开始,一直到2021年的9.24公告将加密数字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我们看到香港和中国同样走过了四部曲,大家会不会得出一个结论:香港和中国大陆实际是渐行渐远?但我的结论,则恰恰相反。
那么,我将从下面四个方面让大家了解到中国和香港实际上是在庭遥相望,最后终将殊途同归。
第一,香港对稳定币的监管与中港的泛稳定币项目- 央行CBDC(DC/EP)和圆币
其实,中国人民银行是世界银行里面最早进行法定数字货币研究的中央银行,早在2014年就开始了探索。那么在去年发布的《扎实开展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工作》的报告中,央行明确指出,法定数字货币的重要任务就是启动内地与香港跨境支付技术测试,探索数字人民币系统与香港本地“转数快”快速支付系统的互联互通,支持香港当地居民和商户的港币结算需求。
3月初,香港有个稳定币项目—圆币(Round Dollar)开始试运营,为客户提供储值﹑本地和跨境支付,以及外币兑换服务。这个圆币会实现人民币、美金还有港币的协同效应,为离岸人民币盘活做出非常大的贡献。
其实圆币项目和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实际上是有一种非常美妙的合作关系的。
我们知道在中国内地NFT实际上经常被称为“数字藏品”,在内地受到了严格的监管,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规定NFT不能发在公链上,去年曾有一个项目在Polygon上发,被监管机构临时叫停了;二是流通受到限制;三是严格的限价;四是只能用法币购买。更重要的是,我们的NFT市场在大陆是不允许私自开通二级市场的。值得一提的是,有一个交易平台叫做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2023年1月1号上线了,这是一个国字头的数字交易平台。大家也不用着急去访问,因为这个平台直到昨天还在建设中。
但我们可以看到在香港新的推广条例下,其实给予了NFT非常大的想象空间和发展余地。在香港,如果NFT不被认定为证券或者集合投资计划,则根据香港现行监管框架NFT是不受“规管的活动”。由于内地虚拟资产行业法律监管尚不明确,数藏平台纷纷选择迁移至香港,以降低内地相关法律不确定性带来的合规风险。
在1997年香港回归之后,内地和香港在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方面,已签署9项司法协助安排,基本覆盖了两地民商事领域。去年10月末,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这被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誉为“新的里程碑”。这让我们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去想象、去相信内地和香港会在Web3项目、加密货币监管方面,可以探讨研发出一个新的可行的合作模式。实际上,这种合作模式在中国和澳门两地已经有很多实践了,比较明显的就是澳门博彩。
我们知道根据《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第16/2001号法律)和《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第5/2004号法律)规定,博彩实际上在澳门是一种合法的娱乐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也是法定之债。
但是在中国内地,对于博彩、赌博是做否定性评价的,不仅仅是行政否定性评价,而且是刑事犯罪。在中国大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就涵盖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那么这就牵扯到一个问题:如果你在澳门产生赌债,但是在中国内地面临这种司法审判,究竟我们的司法机构会怎么处理呢?
对此,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宋恺与李世隆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中,提出了权威性的意见。这个案件也很简单,一方当事人主张《借款协议》及案涉系列股权转让协议系由发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赌债而产生,因赌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以赌债为基础的合同应属无效。案件的焦点在于对于以赌博债权为基础签订的借款协议的效力,取决于该赌博债权的合法性。那么究竟在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下,怎么评价他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呢?
石破天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依据公共秩序保留而认定该合同无效:上诉人主张《借款协议》及案涉系列股权转让协议系由发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赌债而产生,因赌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以赌债为基础的合同应属无效。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此上诉人所主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赌债即使属实,在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法律的情况下,亦应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赌债特征的博彩机构经常居所地及与赌债有最密切联系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认定其法律效力。对宋恺主张应当适用我国大陆地区法律认定《借款协议》及案涉系列股权转让协议因基于赌债发生而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既然中国宪法确立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制度,在澳门和香港基本法框架下承认澳门和香港法律的独立地位,就不能轻易用公共秩序保留或其他理由来排除香港关于虚拟资产的法律规定。所以我们很多Web3项目还有数字货币项目,如果你在香港获得相关牌照,你在中国大陆将获得相应的保护。
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利用其独立的法律体系和市场探索对Web3行业“适当监管”和“推动发展”两者并重的策略。而且昨天香港高级官员蔡钟辉先生也表示:在遵循SFC所提倡的“相同风险,相同方法”的原则下,DeFi 将受到与传统金融实体相同的监管要求约束。如果去中心化平台允许交易构成SFO规定的证券或期货,那么该平台及其运营商将需要获得第七类受监管活动的许可证。
究其本质,监管对虚拟资产的态度,取决于所在国家的金融体系与监管制度的成熟度。内地当前禁止加密货币的交易,在短期对于实现反洗钱、资本项目管理等政策目标是有益的。
同时,对虚拟资产的监管事关国家的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国家竞争力。例如,现阶段锚定美元发行稳定币主要借用了美元作为世界货币的优势信用和地位,而反过来与美元挂钩的稳定币又进一步提升了美元的世界影响力。
上个月,著名经济学家黄益平先生就犀利指出“区块链技术对于既有金融体系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如果长期禁止加密货币交易,会错失重要数字技术发展的机会,且禁止未必长期有效”。从全球治理角度来看,我国也应当积极主导虚拟资产行业标准和监管政策,并参与到虚拟资产监管的全球合作进程中去。
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向20年前,从Web3、加密货币投向我们传统的金融产品,我们或许能从历史的发展脉络获得启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SEHK)是在1986年成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SSE)随即于1990年成立。SFC是在1989年成立,在香港是作为证券和期货这么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也紧随其后,于1992年成立。
我们能够看到这种在传统商业竞争下,中港之间的这种互动。如同历史上已经发生的故事一样(即中国内地会紧跟香港,打开股票市场,成立监管机构),那么Web3在中国内地的未来发展也值得想象,可能在三四年之后,在北京或上海将有同样的盛会。
香港曾是多家加密货币初创公司的早期发源地,比如像我们今天的主办方HashKey等。截至2023年2月,香港外商直接投资部门已收到来自内地和海外的80多家虚拟资产相关公司在香港设立实体的“意向书”。
内地机构投资者表现出对投资加密虚拟资产风投基金的浓厚兴趣,内地个人投资者也开始重燃对Web3的信心。香港作为具有先进虚拟资产监管体系的国际金融中心,许多内地企业和投资者也会参照“港股直通车”的模式在香港进行虚拟资产交易。
我们可以自豪地说,这次香港真正重拾了我们Web3从业者、Web 3投资者对于Web3的信心,相信香港与内地必将是庭遥相望而殊途同归。我们有理由相信:香港是内地改革开放和新经济的桥头堡,内地是香港发展的动力和支柱。
下篇实录为整个主题演讲的第三部分《跨境Web3项目合规指南:行稳致远,进而有为》,我们将为Web3创业者梳理出一张Web3合规创业清单,助力负责任的Web3创新。敬请期待!